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及省级、市级、县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精神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委托代理费(以下简称“代理费”),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根据其与山东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各市、各县签订的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约定,每年用于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经费补充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代理费用于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的支出,可由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各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资助机构”)、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资助机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代理费主要用于保障全省合作机制的健康运行,按照考核结果与代理费支付挂钩的原则,由省资助中心协助省开行实施费用拨付,并按照统筹分配、分级管理、奖罚分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分配及使用
第五条代理费总额为:每年度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额×0.5%+每年度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收本金额×0.5%。资助中心代理费包括省资助中心代理费、市级资助机构代理费、县级资助机构代理费。
第六条 资助管理机构代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一)省资助中心代理费=全省代理费总额×15%。
(二)市级资助机构代理费=((全市年度发放贷款额+全市年度回收贷款本金额)/(全省年度发放贷款额+全省年度回收贷款本金额)*0.8+市考核分数/各市考核分数之和*0.2)*全省代理费总额*15%
(三)县级资助机构代理费=((县年度发放贷款额+县年度回收贷款本金额)/(全省年度发放贷款额+全省年度回收贷款本金额)*0.8+县考核分数/各县考核分数之和*0.2)*全省代理费总额*70%。
考核分数根据上年度各地学生资助绩效评价工作结果确定。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资助管理机构代理费使用范围:
(一)机构建设。可用于落实业务办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赁、建设、装修业务场所及设施,建设贷款受理点,按规定购买或租用交通工具,购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扫描仪、扫码枪、助学贷款还款POS机、手写板、高拍仪、监控设备、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以及必要的办公用品等。
(二)日常业务开支。可用于资助机构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如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宣传资料印制费等;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相关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课题研究、会议、差旅和调研、委托业务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三)劳务支出。可用于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期间工作加班补贴和外聘人员劳务支出,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复的学生资助人员绩效奖励支出。
(四)其他支出。其他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的工作支出。
第八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将不予拨付代理费:
(一)代理费截留、挪用、挤占的;
(二)擅自设立、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因管理不力,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因上述任一情况未获得代理费的市、县级资助机构,其代理费自动转为省资助中心代理费统筹使用。
第三章 支付及管理
第九条 代理费的拨付程序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由省开行支付到省、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指定账户。各级资助机构应向省开行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收款机构未能按时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省开行有权于次年暂停向其支付代理费,并将该部分资金转为省资助中心代理费统筹使用。
第十条 代理费属专项经费,应以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绩效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代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代理费的管理使用,要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开行会同省资助中心加强对市、县级资助中心代理费管理使用的监管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开行负责解释,相关文件与协议中关于代理费用的提取比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青岛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管理使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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