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推行山东省学生资助卡加强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网站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12/5/1 阅读次数: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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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7  鲁教财字[2012]44

各市教育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我省学生资助有关政策,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和山东省学前教育学生资助卡,加强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和山东省学前教育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资助卡”)是面向我省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和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的受助学生和儿童发行的、用于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资助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和“山东省学前教育学生资助卡”字样。该类卡的办理工作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二、资助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免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结束后,资助卡不再具有助学金发放功能,作为普通借记卡使用。

资助卡的发卡行以省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主。资助卡由发卡银行制作。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必须按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090号)和《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1102号)的有关要求,统一通过资助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服务等形式进行抵顶或扣减。

四、资助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原则。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资助卡。资助卡由学校集中办理或由上级主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集中办理。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学生集中开卡时,须向当地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学生应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理开户的授权书,各学校须为学生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发卡银行受理业务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开卡业务,开卡后由各学校负责分发给受助学生。资助卡由学生本人(未满16周岁学生及在园儿童须由监护人代理)持开卡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学龄前儿童不作要求)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正常使用,发卡银行须按规定核实客户身份。

五、学校须于领取新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卡分发给学生。发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助卡办卡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和卡号)及代发助学金金额的电子清单及纸质清单反馈办卡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资助卡发卡银行省级管辖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卡发卡和助学金发放汇总信息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教育厅(报送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2)。

各学校须建档妥善留存发卡银行反馈的资助卡开卡及助学金发放清单,同时将相关信息以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形式上报上级主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须建立资助卡信息管理档案,留存所辖各校每季度报送资料。

六、资助卡遗失或损坏时,由学生本人(在园儿童由监护人代理)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按相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换卡手续,并将新卡信息及时告知学校。相关助学金受助期限截止后,资助卡遗失或损坏需补换时,发卡银行只能为学生补换普通借记卡。

七、资助卡持卡学生转学、退学时,学生须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学校不予办理转、退学手续。

八、各级教育部门。要努力实行本级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集中发放。发卡银行须免收助学金集中发放本行代发手续费。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全面推行资助卡,有利于加强我省各类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防范利用注册虚假信息、流失学生信息等手段套取、骗取助学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学生资助事业健康发展。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资助卡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维护受助学生切身利益角度出发,充分发挥银行卡在加强政府监管、信息监控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各项助学金及时、真实、准确发放。

(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各发卡银行要成立分管行领导为组长的资助卡工作领导小组,加大领导力度;加强资助卡账户实名制管理,防范资助卡业务风险。要及时进行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实现2012年秋季学期发卡的目标。要加快相关配套系统改造,切实做好资助卡发卡和业务管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配合各项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持卡学生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教育,防范风险。

各级教育部门须加强对助学金的发放监管工作,杜绝套取、骗取助学金行为的发生;各有关学校要认真落实资助卡相关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办卡资料的审核和资助卡及助学金的发放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受助学生正确办理和使用资助卡,引导受助学生合理规划使用助学金。

各发卡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教育部门应主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资助卡推行和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发卡银行省级管辖机构在资助卡业务正式开办前,要将相关管理规定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省教育厅。

(四)本通知下发前,当地有关部门或学校已与商业银行签订相关助学金银行卡发放协议的,要在协议到期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统一按本通知执行。若助学金发放银行与资助卡发卡银行不一致,人民银行(山东省)有关分支机构要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做好跨行代发助学金的监管协调工作,确保代发工作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应将资助卡实施情况及相关问题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便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附件:1.山东省学前教育学生资助卡发卡及助学金发放信息统计表(略)

2.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卡及助学金发放信息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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