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网站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17/4/1 阅读次数:8915

登陆后才能查看

鲁财教[2017]19

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将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 15000元,硕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保持不变。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采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按照新的资助标准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手中(实际发放时间晚于开学当月的,应补发至开学当月),并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反映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要求,建立健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确保各项研究生奖助政策顺利有序实施。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60号 邮编:250011 联系电话:0531-51793720 邮箱:sdzizhu@163.com

版权所有: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鲁ICP备09068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