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将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1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 15000元,硕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保持不变。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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