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网站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15/12/1 阅读次数:8061
鲁教财字〔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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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减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5年起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以下简称还款救助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还款救助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还款救助机制,对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实施救助,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我国“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客观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大资助力度,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还款救助条件

重点对下列两类学生实施救助:

(一)因死亡、失踪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借款学生。

(二)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还款救助标准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额原则上为申请救助借款学生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本息部分。

四、还款救助程序

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县、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汇总。每年11月底前各市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审核汇总表》(见附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后,启动还款救助机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负责为其代偿应还本息。申请救助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和审核材料由各市、县(市、区)存档。

五、还款救助经费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同时,要积极吸收社会捐资助学资金,不断提高还款救助机制经费保障水平,确保救助机制切实发挥救助作用。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教育、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实施细则,并于20163月底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做到应助尽助,切实发挥还款救助机制作用。对2015年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于2016年一并补报。

(三)还款救助资金要进行专账管理,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附件: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审核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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