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推动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整体、有序开展,有效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校内资助是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校内资助覆盖面大、灵活多样的优势,不断创新资助方式,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差异化需求,更好地实现资助育人的目的。
二、明确事业收入的定义、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规定,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两部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要求,各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以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在年初预算时计提,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助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要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明确资金计提标准和管理使用程序及要求,要足额提取并足额使用,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或直接列支。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
凡属于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必须经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各校内资助项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和监督等程序,切实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发放的资助资金要直接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或由受助学生亲自签字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四、明确责任,确保政策落实
校内资助是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8年起已列为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没有足额提取或虽提取但没有足额支出使用以及用学生管理工作经费冲抵校内资助经费等情况的高校,要抓紧整改;未整改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工作的评优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
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此前有关高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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