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作者:管理员 来源:网站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12/12/1 阅读次数:6893
鲁财教[20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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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按国家统一要求,现就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一)免学费实施范围

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不低于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各地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

(二)免学费资金来源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于20126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经费分担办法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属学校、省属企业办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免学费补助标准按照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确定。市属学校、市属企业办学校、中央企业办学校、民办学校等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市负责落实,补助标准按照各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确定。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900元的标准与各市按比例分担。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6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82。省与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以下简称直管县)的分担比例,按照直管县体制改革所确定的补助比例分县核定。省财政以市(含直管县)为单位测算省补助资金总量,将省对直管县的补助资金扣除后,其余资金分配到所在市。各市、各直管县收费标准高于省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全部由各市、各直管县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一)助学金政策范围

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不低于在校学生的10%确定。各地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

(二)具体调整步骤

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经费分担办法

助学金资助标准仍为每生每年150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与各市、直管县的经费分担办法与免学费政策一致。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 按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顶岗实习。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省将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调整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政策,涉及人民群众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政策实施。要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中央和省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政策落实,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并建立省级备案公告制度; 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要认真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公开、公正、透明。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市要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财政的免学费、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努力加大对困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应分担的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保障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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