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教 育 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网站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13/10/1 阅读次数:7342
鲁财教〔20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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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鲁财教20129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级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省财政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清算下达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自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略)

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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