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应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教职成厅函〔2016〕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中等职业学校(含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下同)学生的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保学籍、资助数据真实准确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中职学生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以下简称新中职资助系统)已全面上线。根据教育部要求,决定于2016年春季学期全面应用新中职学生系统和新中职资助系统,同时停用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信息系统。
新中职学生系统和新中职资助系统数据是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预决算的依据。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资助和教育信息化等相关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坚持网上审核与实地核实相结合,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重点加强对招收的其他省份一年制成人中专学生、“在籍不在校”、“双重学籍”、大龄人群、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是否及时处理异动及流失学生信息等的核查工作,确保系统学生名单与在校生实际情况零差别,坚决杜绝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
二、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要定期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我厅将每学期开展督查并进行通报。要检查学校各专业在校生人数与学籍系统、资助系统人数是否一致,看是否存在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资金情况;检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看助学金发放过程是否规范;检查学校资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提取、使用情况,看是否足额提取、足额发放;检查学校学籍和学生资助机构、制度建设情况及人员配备情况,看学校对学籍和资助工作重视程度等。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数据质量和监管负领导责任。对故意虚报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的,除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外,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及的违规学校,采取通报批评、核减项目等措施。
三、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职成厅函〔2016〕14号、15号文件要求,结合教育部《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教职成〔2015〕7号)、《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鲁教职发〔2016〕1号)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自查工作,主要进行学籍信息核查和资金管理规范的专项治理活动,重点检查在学生资助过程中,是否存在学籍数据作假、双重学籍、虚报冒领以及权力寻租等问题。其中,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5年12月提供的中职免学费和助学金疑似问题数据,要进行重点核查。 我厅将视情况组织抽查。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自查和整改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于2016年4月25日前以正式函件形式报我厅职业教育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
四、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一)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鲁政字〔2014〕190号)要求,省级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学历、考试招生等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我厅不再给原省级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下达面向全省的招生计划。在原省级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其驻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文件、学校招生简章后,相关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学校做好在当地的招生工作。
(二)新设、更名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新中职学生系统、新中职资助系统新设账户或更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跨省转学业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5〕44号)办理。
(四)“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学生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留级、参军等,由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需提供报告并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学生个人申请、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退学手续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办理,不需我厅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其中,对转学、转专业严格控制,以保证专科阶段培养的适当规模及贯通培养质量。
在工作过程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资助中心联系。联系人(略)。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应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的通知(略)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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