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网站管理部门 发布时间:2011/11/1 阅读次数:9059
鲁财教〔20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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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对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相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有效保障了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解决好贫困家庭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问题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有利于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是健全公共财政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幼儿园要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要求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实施以财政投入为主,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

(一)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儿童。

1、资助范围。对全省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档,11000元,21200元,31400元。助学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及伙食费补助。

3、资助比例。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加大资助比例。各地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孤儿、残疾儿童、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儿童、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要优先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各地可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扩大资助比例,提高资助标准,加大资助力度。

4、经费来源。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比例分担: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8:2。省财政单独确定省对直管县的补助比例,补助资金从对各市补助总额中划出直接下达。各市对直管县也要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各级要严格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同比例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资金,不能因在园幼儿人数减少,用上级补助资金抵顶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各级安排的助学金资金要专款专用,因人数减少形成的结余资金,全部用于提高资助比例,确保助学金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二)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市印发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正式文件于20111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落实经费分担责任,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本级应负担的资金。对不按规定比例落实资金的,省财政将核减补助资金。各市要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财政的经费分担办法,努力加大对困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要切实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确保资助经费安全、规范使用。

(三)规范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伙食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四)完善基础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各幼儿园要把贫困家庭幼儿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并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儿童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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