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9/30 阅读次数:20651
鲁财教〔201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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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教〔201653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学杂费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522)等要求,我省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免学杂费对象

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各市免学杂费学生人数由各市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确定。

(二)免学杂费标准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财政补助方式

对公办学校,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对民办学校,按照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补助资金分担办法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要求,结合我省20163月印发的《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61号),2016年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省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免学杂费资金需求情况和财力状况等给予奖补。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分担办法参照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执行。省财政逐市、逐县(区)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各市应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已实施免学杂费政策补助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定。

(五)2016年补助资金拨付时间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和省文件要求,足额安排资金,严格落实免除学杂费政策。为保证普通高中正常运转,避免因免收或退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最晚应于2016930日前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拨付到普通高中。各地春季学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尚未拨付到位的,务必一并落实。各地教育部门应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启动相关学杂费免收或退还工作。

(六)学杂费免收及退还

2016年春季学期起,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向学生退还已缴纳的2016年春季、秋季学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学杂费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610月底前完成。

各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意见要求的,可继续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市要发挥统筹指导作用,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县(区)确定免学杂费标准,督促县(区)落实应承担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基础管理。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各项收费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普通高中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民政部门、扶贫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数据对接工作。普通高中要安排专人,做好免学杂费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普通高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加强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免学杂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相关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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